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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合江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续:一被抓证人被解除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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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因卷入四川省合江县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被警方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的证人李梅,拿到了警方出具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恢复自由。

决定书显示的日期是2017年2月10日,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系“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李梅的律师曾维昶告诉澎湃新闻,如果警方未对李梅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法律上可认为是撤销案件;据他了解,李波受贿案中其他被抓的证人,也已被释放。
2016年12月30日,四川省泸州中院对李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波受贿2483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李波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per.cn)此前报道,检方指控李波受贿4383万,而他本人仅承认4万元。该案庭审先后进行四次,总计耗时10天半。庭审期间,曾有5名出庭证人当庭“翻供”,否认他们在侦查阶段做出的曾向李波行贿的相关证言。
但第三次庭审结束之后, 5名出庭证人中,李波的妹妹李梅等3人被泸州警方以涉嫌妨害作证罪、伪证罪抓获,另2名证人一度失联。
据李梅的律师曾维昶介绍,2016年8月9日下午,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拘传的名义将李梅带走。次日,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正式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对李梅刑事拘留。8月11日,叙永县公安局对李梅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27日起,警方对李梅采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监视居住”,在李梅丈夫租住的房子内执行。
曾维昶称,2017年1月10日,经申请,李梅被解除监视居住,回家过年。2月14日,李梅拿到了警方出具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完全恢复自由。曾维昶告诉澎湃新闻,据他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该案其他几名被抓的证人已在李梅之前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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