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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不枉不纵才能更好保护“少年的你”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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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消息一出,“我国修法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很快被送上热搜。公众高度关注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负相对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因为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均未发育成熟,犯罪往往不是主观恶性作祟,而是不谙世事,受到社会的不良诱惑所致。因此,对于具有极强可塑性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世易时移,儿童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加害者因未满14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只是被有关部门收容教养,助长了其嚣张气焰,令公众愤懑不已。

2019年,大连13岁的蔡某某杀死同一小区、10岁女孩淇淇,并抛尸灌木丛。蔡某某在行凶后在班级群强调自己未满14岁,企图洗脱嫌疑,逃避法律惩处。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央视社会与法”此前报道过《大连女童案判赔百万, 收容教养3年,能惩戒“恶童”吗?》)

今年10月4日,江西萍乡市第七中学八二班一女生被多名男女学生轮流掌掴、脚踹。警方对5名施暴学生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因是未成年人暂不执行,同样引发热议。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现行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有条件地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此举回应社会关切,顺应社会期许,强化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蕴含多重社会价值。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此外,草案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的是未成年受害人,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也要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应该体现在对其严格教育和严格执法上。

具体到草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可以发现,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种罪行,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严格的限制和程序性规定,彰显了草案的审慎与克制。

毕竟,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心智距离完全成熟和定型还有距离,即便严厉如刑法,也必须为挽救未成年人罪犯创造条件、提供空间。

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尚处于二审阶段,还将经历更多打磨和推敲。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保护未成年人,都将沿着法治的轨道不断进步、完善。

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

草案二次审议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综合人民日报、中新网、新华视点、北京青年报、湖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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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不枉不纵才能更好保护“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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