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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惩罚性赔偿+国家级媒体公开致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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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甲、李某乙、谢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依法追究李某甲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连带共同赔偿890万余元,被告人谢某对其中的73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假冒保健品。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注册了医药科技公司,其妻子谢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任总经理。2016年,李某甲从网上购买搅拌机、封口机、包装机等设备,购买格列本脲、格列齐特、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黄芪、葛根中药粉等原材料,雇佣李某乙等人生产降糖保健品。李某甲通过安排员工给不特定人群打电话直销、向发展的各地客户销售和在谢某某经营的诊所和新华区某中医诊所出售,销售金额达89万余元。
“格列本脲、格列齐特、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00胍均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承办检察官介绍。检察官研讨案情。
据了解,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仅认定库存假冒保健品金额30余万元,没有认定销售金额。经过审查案卷并讯问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甲等人曾在全国各地销售大量自制假保健品,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查清。为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长安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对证人进行询问,调取书证,最终固定了销售金额89万余元的充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共同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890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存在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造成了众多消费者极大的健康隐患,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长安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侵害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益尝试,有力打击了保健品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乱象,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原标题:《十倍惩罚性赔偿+国家级媒体公开致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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