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QRcode 邮件联系 新浪微博
首页 > 中医健康 » 正文

[中国,没有,通奸罪,通奸,仍会]中国没有“通奸罪”,但这2种“通奸”仍会被判刑

   条点评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顶部

原标题:中国没有“通奸罪”,但这2种“通奸”仍会被判刑

作者:文丽琼,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所讲的“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婚,但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晚清开始,每一次刑律修订,“通奸罪”的存废都会引发一番争议。

清末《大清新刑律》保留了通奸罪。但新法还没来得及实施,清政府就倒台了。

1928年制订《中华民国刑法》时,废除通奸罪论者据理力争,争论的结果是:罪名仍然存在,但处罚减半。

1936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通奸罪名不变,但将“有夫之妇”改作了“有配偶”:“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

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也带走了《中华民国刑法》。至今,台湾地区仍有“通奸罪”罪名。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通奸罪。

一般情况下,通奸只是道德问题,不会犯罪。但凡事都有例外!

第一种情形:与不满14周岁幼女通奸。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愿意还是不愿意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论处,并且是从重处罚。如果1.情节恶劣;2.奸淫幼女多人;3.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种情形:与军人配偶长期通奸并造成严重后果。

可能有人会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条列明了,只有“同居”或才“结婚”两种情形,“长期通奸”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个司法解释——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法(研)发[1985]16号),可能是因为破坏军婚罪相对“冷门”,相关案例极少,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造成网上“通奸不是犯罪”的说法流传甚广,误导了不少网友。

现将该《通知》摘录部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

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略)

【案例二】

宋印生破坏军人婚姻案(略)

【案例三】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

(案情略)

按:被告人熊贤辉明知严若枝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女方与军人离婚,以便与他结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案例四】

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

(案情略)

按: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作者文丽琼律师提示:印发此《通知》时施行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抖糖果蔬压片糖果主要成分是什么?*减肥产品安全吗?--伦娜综合门户网
卟简丹果冻代理价格?--伦娜综合门户网

已有条评论,欢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