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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郴州再现“大头娃娃”!涉事人员应当负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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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08年“三鹿氰胺”奶粉引发的“大头娃娃”事件,虽然距离至今已12年了,但相信大家都仍心有余悸。另人惊恐的是,最近湖南郴州再现“大头娃娃”事件, 影响极为恶劣并引发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据了解,湖南郴州永兴县多名患者家长发现自己孩子身体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头骨畸形酷似“大头娃娃”,还有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经医院确诊这些患儿均为“佝偻病”,且证实都食用了一款同名的“倍氨敏”的“特医奶粉”。
又是“大头娃娃”,又是奶粉出事,又是祸及婴幼儿,舆论再度沸腾。实际上,这款名为“倍氨敏”的“奶粉”仅是一种固体饮料,并不具有特医奶粉资质。专家介绍,这种固体饮料因脂肪、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等基本营养物质不及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婴儿的生长需要,长期食用会导致婴儿患上“重度营养不良综合症”。
看到这里,也许你会和小编一样疑惑,这些生病小孩的家长们为何会选择这样一款根本不能称作是奶粉的“奶粉”呢。

原来这些家长的孩子在体检时均被诊断为牛奶过敏,因此医生建议家长购买氨基酸奶粉(特医奶粉)给孩子食用,以解决婴儿乳糖不耐受问题。然而当家长们到当地最大的母婴店购买奶粉时,导购员却将一款名为“倍氨敏”的蛋白固体饮料以特医奶粉名义进行销售。期间,也有家长对此款“奶粉”外包装上不明显处标注的“固体饮料”提出过质疑,但导购员却说“过敏宝宝都是吃这个的,这个(固体饮料)就是牛奶的另一个简称”。就这样,家长们信以为真,将“倍氨敏”作为主食喂给孩子,时间短的喂了几个月,时间长的喂了两年多!
一位受害家长说:“倍氨敏”一桶只有400克,是普通奶粉的一半不到,但售价却高达298元,比顶级的国外品牌奶粉价格还高。我每个月的工资只有2000多,但我女儿一个月就要喝3000多块钱。原本只想一切为了孩子,没想到花了大价钱最后还是这样一个结果。
三鹿奶粉事件殷鉴未远,此次郴州再现“大头娃娃”,对受害婴幼儿的成长产生了不可逆的后果,行为令人发指。 本案中涉事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涉事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经营者涉嫌构成虚假销售。上述事例中,经营者明知自己卖的不是特医奶粉,明知长期服用对宝宝有害,却依然卖力推销,甚至在家长提出质疑时,仍选择继续误导,造成受害婴幼儿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三倍赔偿价款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经营者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同样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3
经营者涉嫌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涉事生产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生产者涉嫌构成虚假宣传。从“倍氨敏”生产厂家的网上销售页面可以看出,这款产品外包装做得与普通奶粉一模一样,更是以“深度水解乳蛋白”“无乳糖配方粉”“适宜蛋白质、乳糖不耐受的特殊体质的宝宝”等字样形成暗示,同时在宣传页面上标准“深度水解配方奶首选6个月以下婴儿”,其外包装“固体饮料”的字样并不醒目且未对其进行任何解释,加之该款产品主要采用母婴店此种销售渠道,销售人员又积极推荐夸大产品功效,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愿来日食品安全特别是婴幼儿食品安全不再成为众人之殇!
供稿|行政执法监督处
图文|朱丽艳
审核|蓝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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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震惊,郴州再现“大头娃娃”!涉事人员应当负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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